【王湘平】論范仲聊包養心得淹的宗法思惟與義莊信托機制

論范仲淹的宗法包養app思惟與義莊信托機制

作者:王湘平(中南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研討生)

來源:《原道》第38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湖南年夜學出書社2020年8月出書

 

內容摘要:范仲淹是我國宋代士年夜夫的典範代表。他雖然政治掉意,但依然懷著“後天下之憂而憂、后全國之樂而樂”和“居廟堂之高則憂其平易近”的信心,創辦“范氏義莊”并制訂“義莊規矩”。

 

在杭州知府任上,范仲淹購置“義田”,創辦“義莊”,以“義莊”的歲進“濟養族群”,使族人“至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進而興辦“義學”,發展買賣。“范氏義莊”系為族人的好處持有、治理或處分范仲淹轉移的財產,嚴格遵守范仲淹的意愿和“義莊規矩”。

 

“范氏義莊”的法令構造及其救貧濟困、促進教導的善舉,與現代慈悲信托軌制有著驚人的分歧。盡管范仲淹具有強烈的宗法思惟,但不克不及否認其慈悲信托的理念的進步性。“范氏義莊”作為一種慈悲信托機制,產生了在族內傳承包養sd、族外傳播的傑出社會後果,但因受傳統宗法思惟的影響,未能發展為現代意義上的信托軌制。

 

關鍵詞:范仲淹;宗法思惟;范氏義莊;慈悲信托

 

一、引言

 

隨著信托業的不斷發展和信托軌制研討的不斷深刻,學者們在探討家族信托的基礎上,將家族式慈悲信托納進他們的視野。學界普通認為,現代信托軌制來源于英國的“用益(USE)設計”,由我國宋代名臣范仲淹創辦的、具有慈悲信托機制的“范氏義莊”往往被疏忽。

 

(范式義莊)

 

事實上,范仲淹創辦的“義莊”不僅早于英國的“用益(USE)設計”,並且理念比“用益(USE)設計”更為先進。因為,英國的“用益(USE)設計”重要用于規避各種封建義務和負擔,而“范氏義莊”用于救貧濟困、促進教導發展,即范仲淹購置千畝良田為“義田”,以“義田”創設“義莊”,開辦“義學”,以“義莊”的收益支撐“義學”。

 

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絕年夜部門學者均將“范氏義莊”視為范仲淹的宗法思惟的體現,視為收合家族的東西和手腕,而忽視了范仲淹的慈悲理念和“范氏義莊”蘊含的慈悲信托機制。

 

我國在引進信托軌制后,雖然有些學者將“范氏義莊”視為一種慈悲信托或公益信托,但并未深刻探討其產生的本源、慈悲信托的凸起特質及其社會後果與局限性。是以,本文安身于范仲淹的宗法思惟、探討“范氏義莊”作為信托受托人的慈悲信托機制及其機制的社會後果和局限性。

 

二、范仲淹的宗法思惟及其慈悲行為

 

宗法思惟是以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為基礎而構成的家族觀念。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是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成并按血緣關系分送朋友國家權力以樹立世襲統治的一種王公貴族軌制,其目標以宗族組織維護國家組織、以宗法包養管道等級實現政治等級。

 

是以,宗法軌制的歷史淵源極其深摯。此外,宗族的維系凡是以族譜為脈絡、以宗祠為中間、以族規為法令手腕,但宗族軌制無不體現宗族家長制的權威,即宗族中的達官顯貴者的政治權力和宗族權力。

 

馮爾康將宗族制分為五個階段:先秦時期的典範宗族制,秦唐期間的世族、士族宗族制,宋元期間的年夜權要宗族制,明清時期的紳衿窮人宗族制,近現代時期慢慢式微的宗族制。范仲淹處于宋元年夜權要宗族制時代,他的宗法思惟也打上了此種時代烙印台灣包養網

 

(一)范仲淹的宗法思惟

 

盡管范仲淹已被貶為杭州知府,但也無法沖破宗族觀念的束縛。是以,范仲淹在范氏宗族聚住的蘇州地區辦兩件工作:續修家譜和創設義莊。但是,“義莊”的創設打破了以政治權力和宗族權力維系宗族的傳統宗法觀念,以救濟貧困、支撐教導的慈悲理念來體現其收合宗族、維系宗族的宗法思惟。

 

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自從產生以來,就采取政治權力和宗族權力的協調統一維系宗族中的世襲統治,即成分、財富、權力的世襲。但秦始皇“使黔黎自實田”的君令廢除了“田里不鬻”的格式,尤其是“朝為農家郎、暮登皇帝堂”的隋唐科舉制為一些中小百姓開辟了宦途之路,以致于產生了由百姓升遷為權要的新階層。

 

新升遷的權要均清楚,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以,他們起首是購置田產、擴充財富、晉陞本身的經濟實力,然后立族譜、修家廟、建祠堂、置義田、收合家族,晉陞本身在宗族中的位置和宗族在整個社會中的位置,以確保宦途。

 

因為,在此之前,“百姓祭于寢,士年夜夫祭于廟。庶人無廟,可立影堂”,即百姓不得立家廟、建祠堂,只要達官貴人才可以樹立宗祠家廟。

 

立族譜是為了厘清宗族的脈絡、收合族人,建家廟宗祠是為了設立祭拜祖先的固定場所,置義田是為了宗族本身有私有財產,這些均為收族的主要手腕。

 

的確:“祠堂者,包養甜心網敬宗者也;義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則依于祠堂,無祠堂則無以妥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則給于田,無義田則無以保生者。故祠堂與義田原并重而不成偏廢者也”。

 

由此可見,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需求以祖宗為宗脈、以祠堂為依托、以義田為物質保證而實施。

 

宋代有名理學家朱熹不僅倡導樹立祠堂,祭拜祖宗,並且制訂《家禮》,對祭祖做出明確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龕取二十之一以為祭田包養網ppt,親盡則以為墓田,后凡正位附位皆仿此。長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

 

朱熹以家禮規則的方法對樹立祠堂、祭拜祖宗確定了最直接的物質基礎,即祭田的支出用于祭奠祖宗。

 

蘇州為范氏家族的重要聚住地。范仲淹曾立志“思全國匹夫匹婦不被其澤者,若己推而內之溝者,能莫及鉅細生平易近者,固惟相為然;或夫能行救人利物之心者,莫如良醫”。

 

但是,范仲淹通過科舉考試由百姓升遷為達官貴族,並且官拜“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相國,實現了“惟相”的志向。可是,范仲淹“居廟堂之高則憂其平易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的遠年夜抱負還未來得及實施,于10包養dcard49年被貶為離蘇州不遠的杭州知府。蘇杭相鄰使范仲淹獲得更多與族人接觸、交通的機會。為了追思祖宗,范仲淹與族人中年高德劭者協商建宗祠、修族譜。

 

正如范仲淹在《續家譜序》中說:“皇祐初,來守錢塘,遂過姑蘇,與親族會。追思祖宗,既掉前譜未獲,復懼后來昭穆不明,乃于族中索所躲誥書、家集考之,自麗水府君而下四代考及今子孫,支派盡在。乃創義田,計族生齒數而月給之;又理祖第,使復其居,以永依庇。故作《續家譜》而順序之”。

 

由此可見,范仲淹清楚范氏家族有四代子孫的直系旁系均在蘇州,通過修族譜可以收合家族。此外,范仲淹曾對後輩說:“吾吳中宗族甚眾,于吾固有親疏。然以吾祖宗觀之,則均是祖孫,固無親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饑冷哉?且自祖宗以來,積德百余年而始發于吾,得至年夜官,若獨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故見祖宗于地下,亦何故如家廟乎?”

 

范仲淹教導後輩,范氏子孫不分親疏,以祖宗為宗脈、以家廟為中間收合族人。此中,“乃創義田,計族生齒數而月給之;又理祖第,使復其居,以永依庇”和“吾安得不恤其饑冷哉?且自祖宗以來,積德百余年而始發于吾,得至包養意思年夜官,若獨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故見祖宗于地長期包養下,亦何故如家廟乎?”不僅體現范仲淹的宗法思惟,並且暗示著范仲淹救濟族人、永葆族人長久富貴的家族式的慈悲理念。

 

范仲淹的這種思惟和理念來自祖宗的愿看,不僅表白其與祖宗貫徹始終,並且具有強烈的宗族觀念。南宋劉宰在剖析范仲淹創設“義莊”的動機時說:“夫樂富貴而羞貧賤,我與祖宗同是心也;愛其子孫而不欲其貧且賤,我與祖宗同是心也”。是以,范仲淹慈悲活動系源于其宗族觀念和宗法思惟。

 

(二)范仲淹的慈悲行為

 

范仲淹在《太子中舍致仕范府君墓志銘》中寫道:“皇祐初,某來守錢塘,與府君(范仲溫)議,置上田十頃于里中,以歲給宗族,雖至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包養網心得。次年,范仲淹與族人商議后,用本身節省下來的俸祿在故包養金額鄉蘇州府的吳縣和常州兩地“買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號曰義田,以濟養群族”。

 

范仲淹將所購置的千畝良田稱為“義田”,以“義田”創辦“義莊”,還親自制訂《初定義莊規矩》,確定收益的分派,如“計族生齒數而月給之”。歸有光在《溫和李氏家規序》中提到:“為義田以贍族”,“其貧者計口日而給之,使之婚嫁喪葬各有助”。

 

范仲淹還在蘇州靈芝坊祖宅樹立義宅,供族人聚居。除《續家譜序》記載的“又理祖第,使復其居,以永依庇”外,《范氏復義宅記碑》記載:“宅有二松,花樣以歲冷,閣曰台灣包養松鳳,因廣其居以為義宅,聚族此中”。龔柴在《江蘇考略》中也說:“城中有范註釋公義宅,乃范仲淹知杭州歸吳所創,聚族此中”。

 

范仲淹不僅創設義莊、供給義宅,並且還舉辦義學、發展義務教導、培養族人後輩。如“建義倉五間,用儲祭田之進,均給奉祀興學之費”。據牟巘在《義學記》一文中說:“范文正公嘗建義宅,置義田、義莊,以收其宗族,又設義學以教,教養兼備,意比來古”。

 

徐琰在《文正范公祠記碑》中寫道:“初公買田以贍族,而族滋年夜,立塾以教其人”。由此可見,范仲淹不僅具有強烈的宗族觀念和宗法思惟,並且打破傳統的宗族理念,以創辦義莊和創設義宅、救濟族人中的貧困者和以開辦義學發展教導培養族人的後輩等方法光大批族,永葆宗族后裔的富貴。

 

因為,隨著宋代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舉考試的進一個步驟奉行,田主階級的結構極不穩定。正如張載所說:“且如公卿一日突起于貧賤之中,以致公相,……止能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一切,既逝世,則眾子決裂,未幾蕩盡,則加遂不存,這般則家且不克不及保,又豈能保國家?”

 

是以,范純仁說:“先文正公置義田,非謂以斗米疋縑使能飽熱族人,改有深意存焉”。范仲淹創設義莊意在“欲為傳遠之計”。事實上,范仲淹創辦的“范氏義莊”持續了900余年。

 

概言之,購置義田、創辦義莊、創設義宅、開辦義學以“濟養群族”、“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以及培養族人後輩,確實體現了范仲淹的慈悲理念和舉措。可是,范仲淹所實施的慈悲活動并非直接將財產捐贈給慈悲組織,而是采用一種比較先進的信托甜心花園機制以保證慈悲活動可以長久或永遠實施。

 

三、“范氏義莊”作為慈悲信托機制

 

范仲淹購置千畝良田創辦“義莊”,由“義莊”對千畝良田進行經營治理,然后將經營治理的收益分派給族人及其別人,但他自己及其家人均不分送朋友“義莊”收益。此外,千畝良田及其經營治理所獲得的收益名義上為“義莊”一切,但實際上為宗族的私有財產,即宗族成員共有。

 

這種財產運作方法契合現代信托機制,即范仲淹是信托的設立者和財產的捐贈者;千畝良田為信托本金財產;“義莊”為受托人,并以本身的名義經營、治理或處分信托財產;族人及相鄰為信托受害人,享有信托受害權并據此領受信托收益。

 

此外,“義莊”設立的初志就是為了救助貧困,具有慈悲性。是以,“范氏義莊”堪稱一種慈悲信托機制。

 

(一)“范氏義莊”并非通俗慈悲機制

 

“范氏義莊”是一種慈悲機制,但在作為受托人及其受害人方面均區別于通俗慈悲機制。“范氏義莊”屬于慈悲機構,但在設立上或財產來源上均分歧于普通的遺產機構。

 

普通慈悲機構的設立應當經有關主管機構同意,即發起者或設立者未經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設立慈悲機構。此外,普通慈悲機構屬于非營利性組織,除發起者捐贈和捐獻的財產外,在有用成立后,財產的來源重要包養一個月靠天然人、法人和不符合法令人組織的自愿捐贈,然后慈悲機構將所捐贈的財產用于慈悲事業,如中國紅十字會,其財產重要來源社會的捐贈,重要用于應急救濟和人性救助。

 

概言之,普通慈悲機構在設立須經主管機關的同意,在財產來源上重要為社會包養ptt捐贈。盡管個人所設立的基金會,同樣會接收社會的捐助,財產用于捐贈人所指定的目標,但依然需求當局部門的同意。如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經中心書記處同意成立,財產來源于各種捐助、資助以及投資收益,重要用于公益事業。

 

我國宋代已經有官辦的慈悲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如官方創辦的“福田院”“居養院”“惠平易近藥局”等慈悲機構,但官辦性質的慈悲機構重要在城市,而平易近辦性質的慈悲機構在鄉村。

 

平易近辦性質的慈悲機構也不需求官方的批復,因此范仲淹根據本身的意愿創設“義莊”。事實上,現代信托軌制的來源“用益(USE)設計”就是委托人依照本身的意愿而設立的,并不需求主管機構或官方的同意。

 

換言之,包養感情信托設立是設立者的意思自治的私法行為,在不違背法令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則下,委托人可以自立設立信托。我國《信托法》規定,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設立信托,但公益信托或慈悲信托須經主管部門的同意。

 

此外,“范氏義莊”除范仲淹及其直系后裔捐贈財產外,重要財產來源于“義莊”的經營支出,即“義莊”靠經包養網單次營收益救助貧困和發展教導,而不是“義莊”將獲取的捐贈財產發放給族人和用于支撐“義學”。

 

“范氏義莊”與普通慈悲救濟的受害人也存在較年夜的區別。普通慈悲救濟的捐贈人向目標已定的慈悲機構或慈悲項目捐贈財產,而不得另行指定捐贈財產的用處或受害人。慈悲機構或慈悲項目也只能根據其設立的主旨或目標對滿足條件的救助對象進行救濟或救助。

 

換言之,慈悲機構或慈悲項目均不會在章程中或設立時確定受害人。此外,普通慈悲項目設立時,受害人或被救助sd包養人并不享有受害權,只在救助事務發生和慈悲機構進行救助時,作為受害人的被救助者才享有受害權并獲取救助或資助的財產。

 

但是,“范氏義莊”在創設時就已明確受害人為族人,且在《初定義莊規矩》中明確規定,鄉里、外姻、親戚也是救助的對象,即受害人。換言之,“范氏義莊”的受害人為范仲淹所指定的人,但并非特定的人。這合適信托設立的焦點請求“受害人的確定性”。

 

不僅這般,“范氏義莊”在創設時,族人、鄉里、外姻以及親戚因滿足受害人的條件或屬于受害人的范圍而享有受害權,“義莊”設立后誕生的族人自誕生起就享有受害權。他們在受害人分派時根據受害權和“義莊”的規矩領受糧食、布疋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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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范氏義莊”與普通慈悲機構不僅在設立方法和財產來源上存在較年夜差異,並且普通慈悲機構或項目標受害人在慈悲機構或項目設立時并不享有受害權,“范氏義莊”的受害人在“義莊”設立時就享有受害權,“義莊”設立后誕生的族人在誕生時就享有受害權。這也是我們將“范氏義莊”界定為信托機制,而不是通俗慈悲機制的主要緣由。

 

(二)“范氏義莊”的慈悲性

 

盡管“范氏義莊”的創設基于范仲淹的宗法思惟,但其慈悲目標和舉措不成否認,包養意思受害人和財產均合適慈悲信托的特征。

 

起首看“范氏義莊”救困助學的舉措。范仲淹創設“義莊”的初志就是救貧濟困,即“濟養群族”,使“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無論古今中外,救助貧困自己就是一種慈悲活動。

 

但是“貧困”是一種相對的社會現象,不以財富數量或價值的固定值作為判斷標準。普通來說,只需“缺乏”就可被視為貧窮。但“貧困”不限于無形財產的缺乏,而無形的生涯方法或理念也會構成“貧困”,“貧困”不限于物質缺乏,也包含精力包養網推薦上的缺乏。

 

“貧困”的判斷標準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變化,但更多地在于物質上的“缺乏”,物質上的“缺乏”凡是是形成生涯方法或理念“貧困”最直接的原因。慈悲救濟者并非一無一切或許一貧如洗,但被救濟者確定存在某一方面的需求。

 

是以,“計族生齒數而月給之”并不有悖于“義莊”的慈悲目標。譬如,包養ptt《文正公初定規矩》雖然明確規定了收益分派的標準,但這種看似均勻主義的分派機制并不克不及否認“義莊”的救助效能。

 

此外,“范氏義莊”舉辦義學、發展義務教導、培養族人後輩、資助族人後輩參與比試等均為慈悲之舉。就發展義務教導而言,“范氏義莊”應用其收益聘請優秀的師資,并給與優厚的待遇。

 

《義莊續訂規矩》第4條規定:“諸位後輩內選曾得解或預貢有士者二人充諸位傳授,月給糙米五石,雖不曾得解預貢,而文行為眾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

 

此中,“得解預貢”和“文行”是對義學教師須德才兼備方面的請求,“三石”“四石”“五石”就是給義學教師的報酬或工資待遇,報酬隨著學生數量的增添而增添。

 

就資助族人後輩參加比試而言,《義莊續訂規矩》第1條規定:“諸位後輩得年夜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再者減半,并須實赴年夜比試乃給。即已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南宋范之柔修訂的《義莊規矩》規定:“諸屋子弟得貢年夜比者,義莊支纏足錢十令嬡;得解赴省,義莊支官會一百千;免舉人及補年夜學者支官會五十千,庶使後輩知讀書之樂,有所鼓勵”。由此可見,族人包養妹後輩參加比試,均由“范氏義包養平台莊”供給盤纏。

 

其次看財產的公個性和受害人的不特定性。“范氏義莊”不僅具有救困助學的慈悲目標,並且其財產具有公個性和受害人具有不特定性。就“義莊”財產的公個性而言,范仲淹將所“買負郭常稔之田千畝”捐贈給“義莊”,構成了“義莊”的本金財產。

 

既然千畝良田為范仲淹所“買負”,那么范仲淹不僅擁有千畝良田的一切權,也可以依照本身的意愿處分這千畝良田。是以,既然范仲淹并未指定任何特定的人享有千畝良田的一切權,那么千畝良田至多名義上的一切權屬于“義莊”。

 

可是,范仲淹創設“義莊”的目標就是“濟養群族”,使“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那么千畝良田的一切權實際上屬于宗族的私有財產,由宗族成員共有。不僅這般,“義莊”經營治理千畝良田的收益也屬于宗族的私有財產,由宗族成員共有。

 

是以,“義莊”的財產具有私有性和公個性。就“義莊”受害人的不特定性而言,盡管范仲淹在創辦“義莊”時,確定族人、鄉里、外姻和親戚為受害人。但范仲淹只確定受害人的范圍,而未指定特定的受害人。

 

特定受害人必須是同時具有天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人,而族人、鄉里、外姻和親戚等僅為具有社會屬性而不具有天然屬性的人。因為,許多人的社會屬性雷同,但每個人的天然屬性是分歧的。

 

此外包養違法,“義莊”受害人的不特定性還表現在受害人數在不斷增添。譬如,在義莊創辦時,登記在冊的族人為90口,到范良器兄弟時期,范氏宗族成員達450人,為初創時的五倍,均為義莊養活。

 

假如范仲淹在“義莊”創辦時就指定特定的受害人,那么只要登記在冊的90人為受害人。是以,范仲淹在“義莊”創設時所確定的受害人不具有特定性。

 

綜上所述,“范氏義莊”不僅具有信托機制的構造,並且具有救困助學的慈悲目標和慈悲信托之財產公個性和受害人不特定性的特質。是以,根據我國《慈悲法》的規定,“范氏義莊”是一種慈悲信托機制。

 

四、“范氏義莊”的社會後果及其局限性

 

“范氏義莊”作為一種慈悲信托機制,獲得了傑出社會後果,但仍具有局限性,未能像英國“用益(USE)設計”包養價格ptt發展成包養軟體為國家層面的慈悲信托法令軌制。

 

(一)“范氏義莊”的社會後果

 

范仲淹懷著“後天下之憂而憂、后全國之樂而樂”包養網比較的胸襟創辦了濟困助學的“范氏義莊”。“義莊”機制族內傳承數百年,族外傳播至各個宗族。

 

“范氏義莊”歷經朝代更替、經濟興衰、戰爭洗禮、財產增減瓜代、歷時900余年而未興起,一向維持至新中國樹立之前的《中國地盤法年夜綱》頒布實施時為止。因為,“義莊”不僅聚合、贍養流離掉所的宗族成員,並且使他們安居穩定。

 

正如南宋家鉉翁所說:“(范仲淹)立義莊,聚族而居之,至今二百年,范氏裔孫列居文正書坊中”。此外,“義學”不僅教導范氏後輩,並且資助宗族成員參加科舉考試,為統治階級培養人才。是以,南宋劉宰曾感嘆:“何近時名門,鮮克永久;而范公之后,獨余二百年,綿十余世而澤不斬也?”。

 

“范氏義莊”形式還在族外傳播,激勵了同時和此后各地官員購置地步創辦義莊。如北宋的吳奎、劉輝、李師中、韓贄,南宋的史浩、張浚、劉淵、陳德高級,無不購置田宅創辦義莊。

 

據有關資料記載,宋元之間的義莊有70多個,明代近200個,清朝末年,僅蘇州地區就有近200個義莊,到20世紀初江南吳縣還有64所義莊包養dcard。不僅這般,“義莊”不僅有官捐,還有商捐、諸生捐和平易近捐等多種捐贈方法而設立。

 

概言之,“義莊”已從范氏宗族向其他宗族舒展、從蘇州向全國鋪開、從官捐到商捐包養一個月、諸生捐等多方法擴展。這正如論者所指出的,“范仲淹在儒家親親、孝悌思惟的陶冶下,在‘利澤平易包養意思近生’、‘濟養群族’的巨大志愿的指導下,大方解囊、出資購田、興辦義莊,為范氏本家行了善,鼓勵了若干范氏后裔讀書仕進,繼續積德,興辦教導事業,培養人才,同時,也影響了當代一些官吏從事興辦‘義莊’式的慈悲事業”。

 

(二)“范氏義莊”的局限性

 

“范氏義莊”成為我國宋代慈悲信托機制的榜樣,不僅各個宗族均效仿之,並且全國范圍內的“義莊”觸目皆是,但作為一種先進的宗族式慈悲信托機制并未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令軌制。

 

換言之,“范氏義莊”作為家族式慈悲信托運行數百年,既未構成現代意義上信托法令軌制,也未構建現代意義上的慈悲法令軌制。假如“范氏義莊”只是個別現象,體現范仲淹的個人意志,僅為范氏宗族內部的善舉,那么這種慈悲信托機制未能構成國家意志層面的法令軌制缺乏為奇。

 

但隨著“義莊”的傳承和傳播,各個宗族中的官員、商人、貢生等都或年夜或小地購置義田、創辦義莊,使義莊成為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義莊”這種慈悲信托機制仍未晉陞到法令軌制層面確出缺憾。

 

與之相類似的是,我國宋代還存在許多官辦性質的慈悲機構,譬如,宋中心當局在京城出資創辦了收養乞丐、殘疾人和孤寡白叟的福田院,后經擴建成為京師最年夜的慈悲機構。

 

宋仁宗在京師設立惠平易近藥局,依處方制藥施給貧病之平易近,后推廣至全國各府州縣,置設于城廂之間,時人稱之“貨藥濟四方,甚盛舉也”;漏澤園是當局設立的官辦墳場,由當局出頭具名因饑疫逝世亡者或貧困無告而葬之家者,出錢擇地,聽其埋葬或由官府代為掩瘞。

 

這些官辦的慈悲機構由處所官員或處所當局機構管轄,也未在法令軌制上惹起重視,制訂相應的慈悲法令軌制。

 

究其緣由,我國現代社會是一種帝王專制的政治體制。在這種政治體制下,天子始終握有無限的權力,“法自君出”或許“言出法隨”為一種常態。范氏義莊的創設并非出自帝王的“金口玉言”,而是臣平易近的私家行為。

 

不僅這般,帝王將這種穩定統治和王位的慈悲信托機構視為臣平易近對帝王應盡的義務,不用制訂相應的法令。其實最主要的是,“義莊”機制是宗法思惟的產物,所體現的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

 

“義莊”機制通過維系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的實施,從而維系宗族組織和政治組織、宗族權力機制與政治權力的協調統一,實現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穩固。

 

五、結論

 

范仲淹是我國宋代有名政治家、思惟家、文學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宗法思惟。但范仲淹在維系宗族的方法上,打破了政治權力與宗族權力協調統一的世襲宗族軌制或宗法軌制。

 

他在宗法思惟的束縛和指引下,創設以救貧濟困、發展教導的“義莊”作為維系宗族的方法或手腕。范仲淹的慈悲信托理念的“義莊”機制在“親親、孝悌”的宗族思惟中是相當先進的理念或觀念,用本身節省下來的俸祿購置良田,創設義莊,救濟族人、完美規矩和引領慈悲風尚,為現代慈悲之榜樣。

 

事實上,范仲淹創辦的“范氏義莊”為中國甚至世界最早的、非官方的、非宗教的家族慈悲信托,開創了中國甚至世界慈悲信托的先河。

 

透過范氏義莊這一社會現象,權衡慈悲或公益的標準,不應局限于受害人范圍的鉅細,而在于它能否體現慈悲或公益的實質或許以慈悲或公益為目標。是以,盡管范仲淹具有強烈的宗法思惟,但不克不及否認其慈悲信托的理念的進步性。

 

因為篇幅緣由,將注釋刪除,詳情請參閱《原道》期刊紙質版。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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